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22〕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按照原文件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4年7月31日,其他文件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7年7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及受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审计机关可以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管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授权县(区)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但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以审计全覆盖、突出重点、统筹融合、保证质量为原则,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二)项目决策情况;
(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四)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六)工程质量情况;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八)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九)环境保护情况;
(十)工程结算情况;
(十一)竣工财务决算情况;
(十二)投资绩效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一)概(预)算编制资料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三)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
(四)招标、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
(五)设计方案、施(竣)工图纸、工程变更资料等;
(六)施工组织、监理记录、检测报告等工程现场资料;
(七)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竣工决(结)算审计报告及其他成果性文件;
(八)竣工结算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九)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会计凭证及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十)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使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开放。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工作需要,及时全面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政资金拨付、国有土地出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税收等信息的电子数据。
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审计,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工作规范管理,加强督导和业务复核。
聘请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发生的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接受超越职责、权限和能力的投资审计要求和任务,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审计监督。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处罚的事项,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在审计报告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市政府2009年3月10日印发的《
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淮政发〔2009〕49号
)同时废止。
《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01 来源:市审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各方主体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审计机关聚焦投资审计主责主业,更好地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根据《审计法》(2021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局组织起草了《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