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办法》等文件调整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办法》等文件调整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对《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办法的通知》等文件作如下调整:

  1.停止执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81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13〕53号)2件文件。所涉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3〕128号)【已被《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废止】中第四部分的内容修改为:“四、全面规范涉矿项目管理 按照‘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的开发利用原则,加大监督力度,规范项目管理。一要明确项目审批程序。凡已关闭矿山的复垦、复绿和场平等工程项目都必须经市政府同意,项目重大的须报市委同意。二要明确项目主体责任。项目实施必须做到开挖与回填平衡,项目实施方必须与相关主体签订实施合同,合同中约定承诺保证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严禁设置加工机组,防止变相开矿和非法销售毛石,目前已经建设或设置的与工程配套机组按照无矿山加工机组的要求进行拆除。三要明确项目监管责任。凡批准实施的项目,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要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分工,建立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监管。”

  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35号)【已被《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