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通政发〔2015〕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4〕40号)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5〕75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发展方向,以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为农民工服务的各项工作,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比例达80%以上,有培训愿望的农民工免费接受基本技能职业培训覆盖率达100%,农民工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2%,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把农民工纳入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确保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农民工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在岗农民工至少得到1次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推动农民工从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统一城乡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实施政府购买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政策,建立由专项能力至高级技师的长效化培训补贴制度。改进培训补贴方式,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培训需求调查制度、企业用工预报制度,促进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就业岗位有效对接。推进公共就业培训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化建设,依托现有各类技能实训基地为农民工提供技能实训,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竞赛,完善“培训、练兵、竞赛、晋级”四位一体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发展机制。(市人社局会同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把农民工纳入城乡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建立统一开放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完善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健全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等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家庭服务、旅游休闲等服务业,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加快发展高效农业、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组织开展 “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活动,搭建农民工就业供需平台。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农村劳动力就地创业。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等平台,为农民工创业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加大对农民工创业的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营造宽松便捷的创业准入环境,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简化创业行政审批管理。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帮助返乡农民工解决创业难题。开展创业型城市建设,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健全农村信息、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和支持农民工网上创业。(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负责)
(三)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开展劳动合同扩面提质专项行动,实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依法用工意识,规范用工行为。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工作,加强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市人社局会同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负责)
(四)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和处置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意见》(通政发〔2012〕47号),特别是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要完善工资保证金、工资定期通过银行卡支付、实名制管理、劳动考勤、支付责任落实、联动处置和信用评价考核制度,有效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处理本区域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工资集体协商,推进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市人社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负责)
(五)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深入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促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研究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建筑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现全覆盖。将农民工随迁入学的子女纳入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解决好农民工在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流动时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全面推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保险费用即时结算。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加强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提升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建设局、市总工会负责)
(六)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健康保护。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责任,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和自我防护意识。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加大农民工集中行业的巡查、整治力度,严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民工提供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等技术服务保障。加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保障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患职业病的农民工获得诊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市安监局会同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负责)
(七)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机制作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监测预警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监管制度,将维护农民工权益情况及涉农民工纠纷案件相对数量、期限、败诉率、执行到位率等纳入企业信用分类指标体系。推进全市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建设,加大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力度,强化行政司法联动,依法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公正处理涉农民工争议,畅通申诉“绿色通道”,优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畅通法律服务热线,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市人社局和市司法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负责)
(八)统筹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合理规划建设城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依托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基层公共服务资源,继续开展省级农民工示范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市发改委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负责)
(九)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输入地教育现代化建设和财政保障范围,并逐步纳入普惠性学前教育招生范围。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推动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未能在公办学校入学的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以输入地和普惠性幼儿园为主,推动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开展关爱流动儿童活动。(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根据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社区分布状况,合理配置卫生计生服务资源,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范围,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基本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和妇幼健康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加强部门、地区间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的联防联控,落实“四免一关怀”等政策。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市卫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不断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确保优秀农民工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较长的外来农民工及时购买到合适的保障住房。支持进城务工人员自主购买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公寓楼、集体宿舍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多途径满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允许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