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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规划局关于苏州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规划局关于苏州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5〕1号
各市、区住建局、规划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江苏省政府和苏州市政府有关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自2015年开始,我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须全面按一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GJ32/J173-2014)也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省市相关政策、标准,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正确理解《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以下简称《绿建设计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住建部或江苏省住建厅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对绿色建筑给予一星、二星及三星等级认证,并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

《绿建设计标准》将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中一星级绿色建筑控制指标列为强制性条文和应执行条文,对绿色建筑相关各设计专业提出具体要求。按《绿建设计标准》设计的项目等同于在设计阶段整体上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需要一星、二星及三星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建设单位仍应按原有程序逐级申报认证。

二、凡我市自2015年4月1日之后取得规划条件的城镇民用建筑项目,应严格执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限期以前、尚在设计阶段的民用建筑项目鼓励执行《绿建设计标准》。

三、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说明规划条件中明确的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项目竣工后,应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对绿色建筑最终质量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绿建设计标准》或降低工程标准。

建设单位送施工图审查时应主动出示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文件。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并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