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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城市道路设施材料备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城市道路设施材料备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城市道路设施材料备货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杭州市城市道路设施材料备货制实施办法
(市城管办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为切实提高城市道路(含城市桥涵,下同)设施维护的及时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城市道路设施材料备货制实施办法。
  一、备货目的
  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切实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置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问题”,确保城市道路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做到城市上水平、百姓得实惠。
  二、备货主体和原则
  1.备货主体:工程建设单位为城市道路设施材料备货主体。
  2.备货原则:城市道路设施备货采取“及时备货、统一监管”的原则。
  三、备货范围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均实施备货制。
  四、备货内容
  1.事关人身安全的城市道路设施材料;
  2.易缺易损的城市道路设施材料;
  3.缺损后易影响城市景观的道路设施材料;
  4.特殊、新型、稀有的城市道路设施材料。
  五、备货程序
  城市道路设施材料备货采用实物备货形式。城市道路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到市城管办办理接管登记手续,明确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接收管理单位;接收项目的管理单位要根据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资料,及时提出备货清单;工程建设单位将备货材料纳入施工招标范围,同时按照备货清单在城市道路设施移交时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