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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20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续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4月17日规定,截至 2023年1月31日,现行有效。

江北新区财政局、投资促进和商务局,各区财政局、商务局,经开区财政局、经发局,市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现将《南京市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商务局

2023年1月4日

南京市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南京服务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服务业发展的资金。与服务业相关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具体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重点突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管理。市和区财政、商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商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批复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配合市商务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审核项目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二)市商务局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草案;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审核,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全过程管理工作。

(三)区财政局职责:配合参与属地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区商务局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区商务局(江北新区投资促进和商务局、经开区经发局)职责:组织属地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监督管理属地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商贸流通创新。支持首店经济、夜间经济、智慧商业、步行街和特色商业街区等消费新场景发展,以及与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要求相一致,符合商业发展趋势、有利于培育新增长点的新业态、新模式项目。

(二)市场主体培育。支持在南京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服务

业及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发展;支持中央厨房、便民餐饮、家政、再生资源、绿色流通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项目;支持老字号保护和创新发展。

(三)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商业网点规划和城乡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农贸市场和农批市场提档升级、便民生活消费设施建设、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支持重要节日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

(四)电子商务发展。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培育、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创建、人才培养和农村电商项目;支持重点行业展会、峰会论坛等活动。

(五)行业规范管理。支持商贸安全管理、特殊流通行业监督管理、汽车流通和成品油等行业管理、市场运行监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服务业培训及统计、行业管理平台建设维护、行业发展数据支撑和专家咨询,以及其他服务业规范发展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予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项目:

(一)同一项目已获其他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二)项目单位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三)其他违反规定、不适宜承担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行为。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市商务局根据年度服务业发展重点,每年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和补助标准;市财政局配合市商务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符合申请补助资金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区商务局审核后,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商务局依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支持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征求市财政局意见,达成一致后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资金计划。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实施,严禁擅自变更。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商务局提出变更申请,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1.项目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