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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及时便捷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一般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1.驻汉中央机关垂直管理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驻鄂部队(含武警)军级及以上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3.在全省有重大影响且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