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发改委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化工产业(园区)“禁限控”目录》的通知
金发改产业〔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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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局、经信局,金华经济开发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危化品链条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10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我们编制了《金华市化工产业(园区)“禁限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14日
金华市化工产业(园区)“禁限控”目录
一、编制目的
为推动我市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以“高端化、智能化、集群化、绿色化、全链化”要求,全面优化化工产业空间布局,把握产业发展趋势,全面提升行业整体安全环保水平,特制定本目录。本目录中所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如有变化的,按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适用范围
落户于金华市范围内,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的化工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5-28类)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布局要求
项目布局要符合我市“十四五”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及“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规划要求,符合我市各产业平台发展定位和区域环境承载力。
新建化工项目须布局在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化工园区和浙江省化工重点监控点内;鼓励和引导建成区内的化工类企业向化工园区搬迁集聚。
四、准入程序
化工项目须按规定由发改、经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根据项目实际可以增加相关职能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五、禁限控内容
(一)禁止(淘汰)类
1.石化化工
(1)200 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石油化工装置,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油品的釜式蒸馏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
(2)10 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作为废盐综合利用的可以保留),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
(3)单台产能 5000 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线产能 3000 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 1 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 12500 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 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4)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 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5000 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5)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 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6)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没有配套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装置的尿素生产设施;
(7)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 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8)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 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 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 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
(9)50 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1.5 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 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 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 D 生产装置;
(10)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原料且不对外销售的除外),用于清洗的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 PFOA 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
(11)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 O/W 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 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
(12)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
(13)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 24 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九种致癌性染料(用于与人体不直接接触的领域暂缓);
(14)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107 胶,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
(15)高毒农药产品: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 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10%草甘膦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三氯杀螨醇;
(16)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的产品:氯丹、七氯、溴甲烷、滴滴涕、六氯苯、灭蚁灵、林丹、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硫丹、氟虫胺、十氯酮、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多氯联苯、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溴环十二烷(特定豁免用途为限制类)、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可接受用途为限制类);
(17)软边结构自行车胎,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 V 带,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
2.医药
(1)手工胶囊填充工艺;
(2)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3)不符合 GMP要求的安瓿拉丝灌封机;
(4)塔式重蒸馏水器;
(5)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6)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
(7)铁粉还原法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咖啡因装置;
(8)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抛射剂或分散剂的医药用品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9)铅锡软膏管、单层聚烯烃软膏管(肛肠、腔道给药除外);
(10)安瓿灌装注射用无菌粉末;
(11)药用天然胶塞;
(12)非易折安瓿;
(13)输液用聚氯乙烯(PVC)软袋(不包括腹膜透析液、冲洗液用)。
3.轻工
(1)单套 10万吨/年以下的真空制盐装置、20 万吨/年以下的湖盐和30万吨/年以下的北方海盐生产设施;
(2)利用矿盐卤水、油气田水且采用平锅、滩晒制盐的生产工艺与装置;
(3)2万吨/年及以下的南方海盐生产装置;
(4)超薄型(厚度低于 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生产;
(5)300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总装置(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
(6)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
(7)石灰法地池制浆设备(宣纸除外);
(8)5.1万吨/年以下的化学木浆生产线;
(9)单条 3.4万吨/年以下的非木浆生产线;
(10)单条 1万吨/年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
(11)幅宽在 1.76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120米/分以下的文化纸生产线;
(12)幅宽在 2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80米/分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112;
(13)以氯氟烃(CFCs)为制冷剂和发泡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制冷设备生产线;
(14)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聚乙烯、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生产;
(15)以四氯化碳(CTC)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
(16)以三氟三氯乙烷(CFC-113)和甲基氯仿(TCA)为清洗剂和溶剂的生产工艺;
(17)脂肪酸法制叔胺工艺,发烟硫酸磺化工艺,搅拌釜式乙氧基化工艺;
(18)印铁制罐行业中的锡焊工艺;
(19)燃煤和燃发生炉煤气的坩埚玻璃窑,直火式、无热风循环的玻璃退火炉;
(20)机械定时行列式制瓶机;
(21)生产能力 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
(22)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200 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灌装设备;
(23)3万吨/年以下酒精生产线(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24)等电离交工艺的谷氨酸生产线,5万吨/年以下味精生产装置;
(25)传统钙盐法柠檬酸生产装置;
(26)年处理 15万吨以下、总干物收率97%以下的湿法玉米淀113粉生产线(特种玉米淀粉生产线除外);
(27)小麦粉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添加工艺;
(28)元素氯漂白制浆工艺;
(29)铅蓄电池生产用开放式熔铅锅、开口式铅粉机;
(30)管式铅蓄电池干式灌粉工艺;
(31)添加白砒、三氧化二锑、含铅、含氟(全电熔窑除外)、铬矿渣及其他有害原辅材料的玻璃配合料。
(35)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
(36)含汞糊式锌锰电池、含汞纸板锌锰电池、含汞圆柱型碱锰电池、含汞扣式碱锰电池;
(37)含汞浆层纸、含汞锌粉;
(38)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干式荷电铅蓄电池;
(39)含镉高于 0.002%的铅蓄电池;
(40)含砷高于 0.1%的铅蓄电池;
(41)民用镉镍电池;
(42)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43)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44)用于凹版印刷的苯胺油墨;
(45)进水口低于溢流口水面、上导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
(46)铸铁截止阀;
(47)半自动(卧式)工业用洗衣机;
(48)开启式四氯乙烯干洗机和普通封闭式四氯乙烯干洗机,分体式石油干洗机和普通封闭式石油干洗机;
(49)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包括壬基酚聚氧乙烯醚、辛基酚聚氧乙烯醚和十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等)的生产和使用;
(50)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2020年12月31日);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用品(到2020年12月31日禁止生产,到2022年12月31日禁止销售);厚度低于0.025毫米的超薄型塑料袋、厚度低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51)用于电子显示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1)长度较短(≤500 毫米)且单支含汞量超过3.5毫克;2)中等长度(>500 毫米且≤1500 毫米)且单支含汞量超过5毫克;3)长度较长(>1500 毫米)且单支含汞量超过13毫克(2020 年12月31日);
(52)化妆品(含汞量超过百万分之一),包括亮肤肥皂和乳霜,不包括以汞为防腐剂且无有效安全替代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2020年12月31日);
(53)生产含汞的气压计、湿度计、压力表、温度计(体温计除外)等非电子测量仪器(无法获得适当无汞替代品、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度测量的非电子测量设备除外)(2020 年12月31日);
(54)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2025年12月31日);
(55)含汞电池,不包括含汞量低于 2%的扣式锌氧化银电池以及含汞量低于2%的扣式锌空气电池(2020年12月31日);
(56)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不超过 30瓦且单支含汞量超过5毫克的紧凑型荧光灯(2020 年12月31日);
(57)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直管型荧光灯:1)低于60瓦且单支含汞量超过5毫克的直管型荧光灯(使用三基色荧光粉);2)低于40瓦(含40瓦)且单支含汞量超过10毫克的直管型荧光灯(使用卤磷酸盐荧光粉)(2020 年12月31日);
(58)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高压汞灯(2020年12月31日);
(59)以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为发泡剂生产冰箱冷柜产品、冷藏集装箱产品、电热水器产品26、含二甲苯麝香的日用香精。
4.民爆产品
(1)密闭式包装型乳化炸药基质冷却机;
(2)密闭式包装型乳化炸药低温敏化机;
(3)小直径手工单头炸药装药机;
(4)轴承包覆在药剂中的混药、输送等炸药设备;
(5)起爆药干燥工序采用蒸汽烘房干燥的工艺;
(6)延期元件(体)制造工序采用手工装药的工艺;
(7)雷管装填、装配工序及工序间的传输无可靠防殉爆措施的工艺;
(8)导爆管制造工序加药装置无可靠防爆设施的生产线;
(9)危险作业场所未实现远程视频监视的工业炸药和工业雷管生产线;
(10)危险作业场所未实现远程视频监视的导爆索生产线;
(11)采用传统轮碾方式的炸药制药工艺;
(12)起爆药生产废水达不到《兵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火工药剂》(GB14470.2)要求排放的生产工艺;
(13)乳化器出药温度大于 130℃的乳化工艺;
(14)小直径含水炸药装药效率低于 1200kg/h、小直径粉状炸药装药效率低于800kg/h的装药机;
(15)有固定操作人员的场所,噪声超过 85分贝以上的炸药设备;
(16)全电阻极差大于1.5Ω的电雷管(钢芯脚线长度2m)生产技术;
(17)装箱产品下线未实现生产数据在线采集、及时传输的生产线;
(18)全电阻极差大于1.0Ω的电雷管(钢芯脚线长度2m)生产工艺;
(19)工序间无可靠防传爆措施的导爆索生产线;
(20)制索工序无药量在线检测、自动联锁保护装置的导爆索生产线;
(21)最大不发火电流小于 0.25A的普通型电雷管生产工艺;
(22)雷管装填工序未实现人机隔离的生产工艺;
(23)雷管卡口、检查工序间需人工传送产品的生产工艺;
(24)年产 10000吨及以下的低水平工业炸药生产线。
(25)不满足国内公共安全全生命周期管控标准要求的工业雷管;
(26)导火索;
(27)铵梯炸药;
(28)纸壳雷管。
5.其他
(1)列入《关于禁止全氯氟烃(CFCs)物质生产的公告》规定的15种全氯氟烃(CFCs)物质。
(2)列入《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规定的2项禁止类工艺技术和4项禁止类设备。
(3)其他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
土地管理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能耗、质量方面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国际环境公约等要求的工艺、技术、产品、装备。
注:属于联产产品或副产品的、回收套用且不对外销售的化学品生产项目,不作为禁止(淘汰)类项目。
(二)限(控)制类
1、石化化工
(1)新建 1000 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 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 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 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2)新建 80 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 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 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 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 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 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CO 2 含量 20%以上的天然气除外),100 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甲酯、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 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3)新建 7 万吨/年以下聚丙烯、20 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 30 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 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3 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
(4)新建纯碱(井下循环制碱、天然碱除外)、烧碱(废盐综合利用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30 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单项金属离子≤100ppb 的电子级硫酸除外)、20 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 5 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5)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
(6)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 3 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 1 万吨/年氰化钠(折 100%),单线产能 5 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干法氟化铝及单线产能 2 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新建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8)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等)生产装置;
(9)新建草甘膦、毒死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