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十五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征〔2000〕19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十五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中编办发〔20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建设兵团编办,法院、检察院,发展计划、公安、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暑、各直属海关: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已开始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并对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现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