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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保温材料监督管理的通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保温材料监督管理的通知

金市建综〔2016〕2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建〔2023〕72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建综〔2025〕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金华开发区建设局,金义都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深入发展,建筑节能保温材料市场不断发展壮大,但由于其市场秩序不规范,材料进场验收把关不严等原因,建筑节能保温材料质量不容乐观(多项性能指标达不到规范标准要求),安全隐患严重(外墙保温材料脱落)。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保温材料监管,确保其在房屋建筑工程应用的质量和安全,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7〕42号)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系统在我省房屋建筑工程中应用有关安全问题专家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住建科审字〔2016〕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筑节能保温材料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应用中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筑节能保温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在节能设计中应当选用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浙江省标准的保温材料,对无国家、行业和浙江省技术标准生产的新型保温材料,其生产企业应有经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设计依据才可以选用。禁止在节能设计中使用无任何法定技术标准的保温材料,民用节能评估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此严格把关,确保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建筑节能保温材料在工程中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