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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1-16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互济功能,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我们修订了《湖北省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互济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以下简称省级调剂金),是指按规定比例从各统筹地区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中上解,用于补助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调剂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省级调剂金实行按年一次性上解。每年4月底前,由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额(以失业保险基金决算为准)的5%提出省级调剂金年度上解计划,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准后下达执行。

省本级也按5%的标准筹集,并纳入省级调剂金统筹使用。

第五条  各统筹地区按省下达的省级调剂金上解任务,于每年6月底前将应上解的省级调剂金从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缴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调剂补助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当省级调剂金滚存结余达到一定规模时,可对无缺口的统筹地区给予奖励性调剂补助。获得奖励性调剂补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二)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三)没有挤占挪用或违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行为。

第七条  以上年失业保险待遇月均支付量为标准,当统筹地区基金滚存结余不足6个月支付量时,进入失业保险支付临界线(以下简称支付临界线)。进入支付临界线的统筹地区,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

第八条  进入支付临界线的统筹地区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时足额上缴省级调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