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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5〕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湖政发〔2025〕8号规定,(一)将该文件第五条“市、县(区)、乡镇(街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由宣传、农业和农村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成员单位组成。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规范;(三)组织动员、协调和指导爱国卫生工作;(四)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五)开展和组织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科学研究;(六)开展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其他工作。”修改为“市、区县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二)将该文件第六条“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爱卫会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修改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建设、农业农村、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育、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三)将该文件第七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爱卫办应当配备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或者确定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相关管理制度,充实工作力量,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湖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为保障人民健康,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和公民生活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环境卫生治理、卫生创建等工作。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五条 市、区县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建设、农业农村、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育、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相关管理制度,充实工作力量,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九条 全市实行下列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四月份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
(二)城镇单位实行门前清扫保洁、绿化美化、卫生秩序“门前三包”制度;
(三)卫生责任区域制度;
(四)单位卫生达标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