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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旅行社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旅行社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检〔2015〕2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暂时保留。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规定,现就规范我省旅行社明码标价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旅行社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定。

  三、旅行社应当采用价格本或价格表方式明码标价。

  四、价格本或价格表可采用书面方式,也可采用互联网、多媒体终端、电子信息公告等方式。同时采取书面和互联网、多媒体终端、电子信息公告等方式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旅行社应将价格本或价格表放置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供消费者查阅。

  五、旅行社事先应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标明旅游价格,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