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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自2013年10月31日起第三章第八条中"对农村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缴纳人的销售收入和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省地方税务局拟订了《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各地,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



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费附加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省委省政府鲁发[1994]1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纳人),都必须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