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财预执〔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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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明确手续费的内容、标准和计付办法,根据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参照省财政厅《
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5日
绍兴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明确手续费的内容、标准和计付办法,根据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参照省财政厅《
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指具体办理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手续费,是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业务量,结合市财政局对代理银行的年度综合考评结果,按年度计算并支付给代理银行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第四条 手续费按照业务量和服务质量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计算。
第五条 依据代理银行年度中实际办理的业务量计算的手续费,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和《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规定标准计算的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结算费用。
(二)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量,按标准计算的代理费用。
(三)办理公务卡业务的代理费用。
第六条 手续费按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量0.07‰、支付业务量3.5元/笔的标准计算。单笔支付手续费最高限额为200元,即对单笔支付金额在285.71万元以上的,均按200元标准付费。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量指当年国库集中(直接、授权)支付资金量、国库集中支付退库资金量之和。
业务量笔数以正常支付的支付令号为准。
手续费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代理银行在次年1月31日前,将本行上年代理的全年业务量据实计算,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财政局对各代理银行上报的手续费材料进行审核,按第六条标准计算确定各代理银行年度手续费金额。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绍兴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核办法》,于次年一季度组织对代理银行年度代理业务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确定代理银行的代理业务服务质量等级。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确定的代理银行代理业务服务质量等级,在第六条标准计算的手续费总额基础上,按照上下15%的浮动比例,核定最终应支付各代理银行的年度手续费金额。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手续费核定后,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将手续费支付给各代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