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8〕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60号)精神,根据《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鄂职改字〔2017〕1号),经研究,决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进一步向高校下放职称评审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非国家示范、国家骨干、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具有高职高专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正副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具有其他系列(不含“以考代评”系列)初级职称评审权。
(二)具备其他专业技术系列高、中级职称评审条件的,由有关高等职业学校向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三)撤销湖北省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师、实验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组织和评审办法
(一)组建评委会。有关高校自行组建相应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及评委会办公室,并按管理权限逐级备案。
(二)制定评审办法。各评委会要制定职称评审工作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职数使用、评委抽选、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监督、投诉举报受理制、问责办法等。
(三)制定评价标准。申报评审标准按照现行《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0号)、《湖北省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4号)执行(正高级实验师待省级标准出台后执行)。各高校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结合学科、专业、岗位特点,自主制定不低于省基本要求的评审标准。评审标准要体现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重师德、重业绩、重能力、重社会服务的导向,并注重人岗匹配。
高校教师水平能力测试继续以评教评学结果作为依据,近两学年评教评学排名在后10%的教师不得申报评审,实验技术系列人员水平能力测试由各高校自主。
(四)组建专家评委库。根据《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湖北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意见》(鄂职改字〔2006〕2号)相关要求组建专家评委库。条件不具备的高校可以在校外征集专家评委。建立专家评委库动态调整机制。
各评委会于7月底前将组建评委会情况、评审办法、评价标准、专家评委库信息等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厅(省职改办)、省教育厅备案。
三、年度评审和工作程序
(一)核定职数。根据《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鄂职改字〔2017〕1号)有关规定自行核定岗位职数。其他未授予评审权的专业技术系列,根据现有岗位及聘任情况按原渠道自行推荐申报。
(二)制定方案。各评委会办公室在组织开展年度评审工作前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申报人员与岗位职数情况、资料审核情况、评审时间、评审地点、评审形式、评委抽选方式、评审程序、监督小组组成等,并于每年开展评审工作前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省教育厅备案。
(三)个人申报。组织个人填写综合材料一览表和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报送证明材料和业绩材料。申报个人要讲究诚信,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自主评审范围的对象不作全省职称系统网上申报的统一要求。
(四)组织评审。召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少于9名。承担教授、正高级实验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承担副教授、高级实验师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方可通过评审。
对高校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学科(专业),可采取由单位委托或自主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具备评审权的高校不得接受其他单位以个人名义提出的职称申报评审申请。
高校不得评审其他未经批准的专业技术系列职称,一经查实,取消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五)结果公示。评审结果须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发文发证。各自主评审高校依据评审结果由学校自主印发任职资格文件,自主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并加盖各高校相关评审委员会印章。
经自主评审取得资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