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配建要求的通知
连建科〔2021〕4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2〕321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指示要求以及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动全市城乡建设向绿色、低碳方向转型,致力美丽连云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以及连云港市2020年12月6日第6次资委会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新发布地方标准和我市实际,现将关于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配建要求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区域
(一)绿色建筑
连云港市城镇全域;对于已获得省级绿色建筑示范区、绿色生态城区以及自贸区内的项目,鼓励提高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和高品质绿色建筑建设比例。
对2019年8月1日前已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且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要求的工程项目,可继续按照旧国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进行绿色建筑评价,但相关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标准;对于2019年8月1日之后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工程项目,按照新国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等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评价。
(二)装配式建筑
自2022年1月1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项目(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时间为准)中,实施装配式建筑配建要求。装配式建筑重点实施区域为连云港市中心城区及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三县城区,其中市中心城区以《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中 的“中心城区”(红色点划线内)为准(新的国上空间规划批准后按照新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准)。其他城市村镇区域,建设项目可因地制宜采用装配式建筑,同时积极引导各类特色小镇和美丽乡村示范区,以及农村住房连片改造建设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筑,对于自贸区内的项目,鼓励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本通知内关于装配式建筑的具体名词术语、技术指标等均按照《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标准DB32/T37532-2020》的相关规定。2021年1月1日以前的项目仍按照《
关于明确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配建要求的通知》(连建展〔2020〕539号
)执行。
二、建筑配建标准
(一)绿色建筑
1.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以上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造。
2.鼓励5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片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执行高于基本级的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造,并获得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鼓励配套幼儿园按照超低能耗、近零能耗标准规划、设计、建造。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高于基本级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造,并获得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
4.对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重点公共建筑项目,应当采用高于一星级的绿色建筑标准和高品质绿色建筑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造。
5.规划用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二)装配式建筑
1.居住建筑中,由政府集中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等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公寓、宿舍等居住建筑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0%,居住建筑预制装配率不应低于50%。
2.公共建筑中,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医院、学校、宾馆、办公建筑应100%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商业建筑采用钢结构形式,公共建筑预制装配率不应低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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