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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减免税项目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附件的第三条第(一)款政策规定内容修订为“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2013年第2号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