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规定,附件的第三条第(一)款政策规定内容修订为“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税发〔2005〕129号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 (2013年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