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9〕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厅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人社发〔2020〕4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
中组部、人社部印发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以下简称《
奖励规定》),对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认真贯彻实施
《奖励规定》,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行奖励工作计划申报
(一)各地各单位要合理确定奖励工作的周期和频率。定期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具体时间和周期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实际确定。部门(行业)定期开展的记功及以上奖励,原则上一个周期不低于3年。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按照
《奖励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确定奖励比例(名额)有困难的,可由上级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集中调控、统筹使用。
(二)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必要时,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统筹开展。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拟奖励对象(范围)、成绩贡献和实际需要,参照定期奖励比例(名额)确定。
(三)经组织批准参加对口支援合作、党委政府专项工作、挂职锻炼一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不占用本单位奖励比例(名额)。
二、严格奖励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通知),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附《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计划表》,附件1),报奖励决定单位备案后实施。
(二)奖励对象的考察和审核。对拟奖励对象,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奖励条件全面考察,按照纪检监察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权限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予以公示。
(三)上报奖励申报对象。事业单位提出奖励事由和建议名单,填写《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或《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附件2)、《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建议名单汇总表》(或《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建议名单汇总表》)(附件3),经主管机关(部门)审核,再依据奖励权限逐级上报。部门(行业)性奖励,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申报;跨部门(行业)开展的奖励,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为主申报。
(四)奖励决定单位审批。作出奖励决定前,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人员予以公示。
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1个月内连同《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汇总表》(附件4)归口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规范奖励证章的制作与发放
(一)各级事业单位实施奖励所需证书、奖章和奖牌,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的厂商订制,制作标准按
《奖励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