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9]28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9〕46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深入当地船舶管理部门,进一步了解掌握应税船舶种类、摸清应税船舶底数,建立船舶纳税档案,切实加强各类应税船舶征收管理。
二、对于船舶管理部门拥有的应税船舶,各地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通知精神,与当地船舶管理部门沟通协商,由其委托代征
车船税, 并制定委托代征办法;对于其他部门和个人拥有的应税船舶,可由主管地税机关直接征收
车船税。
三、各地要充分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船舶
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并于6月底前将有关应税船舶的情况以及委托代征的情况上报省局。
2009-04-27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