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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9]28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9〕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深入当地船舶管理部门,进一步了解掌握应税船舶种类、摸清应税船舶底数,建立船舶纳税档案,切实加强各类应税船舶征收管理。

二、对于船舶管理部门拥有的应税船舶,各地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通知精神,与当地船舶管理部门沟通协商,由其委托代征车船税, 并制定委托代征办法;对于其他部门和个人拥有的应税船舶,可由主管地税机关直接征收车船税

三、各地要充分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并于6月底前将有关应税船舶的情况以及委托代征的情况上报省局。

2009-04-27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9〕46号        2009-03-17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厅(局、委),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直属海事局、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税务部门的精心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积极配合下,贯彻落实工作开展顺利。但是,部分地区对船舶车船税的征收和管理不够有力,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为全面贯彻执行条例,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车船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