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南通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3〕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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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南通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日
南通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20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33号
)以及市政府《
南通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通政规〔2012〕8号)精神,设立南通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财政制度规定,结合我市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统筹解决南通市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医疗救助、抚恤补助等费用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额度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根据当年见义勇为人员伤亡情况使用,使用金额超出预算的,由财政安排补足。结余的,次年补足其额度。县(市)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
第四条 见义勇为行为伤亡情况发生后,市、县(市、区)两级专项资金根据同级政府的职责、义务和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支出使用。
见义勇为行为伤亡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