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基本照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的意见(试行)
(2018年6月8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人社规〔2018〕15号文发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照护保险政策,强化居家照护服务功能,扩大居家照护服务范围,对居家失能人员提供人性化的照护服务,根据市政府《
关于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 ( 通政发〔2015〕73号)精神,结合我市国家照护保险试点城市先行先试探索的实际,现就开展基本照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发挥基本照护保险保障功能,扩大居家照护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方式,探索培育发展照护保险辅助器具租赁市场,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为国家试点积累经验。针对居家失能人员对辅助器具的依赖,在提供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的基础上,通过提供辅助器具服务,进一步改善失能人员照护现状,减轻家庭照护强度,有效帮助失能人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必需”的原则。即为居家失能人员日常生活提供生活照料必需的照护辅助器具服务。逐步将住所无障碍功能性改造纳入。
(二)坚持“基本”的原则。即照护保险辅助器具的品种、功能等是维持居家失能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帮助其改善生活状况而提供的服务。
(三)坚持“分担”的原则。即照护保险辅助器具的服务费用,由照护保险基金和使用辅助器具的失能人员按一定比例分担。
(四)坚持“租赁为主”的原则。即照护保险倡导低碳环保,鼓励辅助器具再利用,对能够采用“租赁”方式服务的,尽量以“租赁”的方式向失能人员提供。
三、享受辅助器具服务对象
符合照护保险享受待遇条件,有照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需求,且经过适配评估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居家重度、中度失能人员。
四、辅助器具供应商及辅助器具《目录》
辅助器具供应商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按照中标的辅助器具品类提供该品类的系列产品。根据参保人员需求,结合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南通市基本照护保险辅助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今后可结合基金运行情况和管理能力,调整《目录》。
五、辅助器具服务
(一)居家失能人员根据其基本生活照料需求,按照《目录》选择具体辅助器具品类服务项目,向市照护保险服务中心提出辅助器具服务申请。市照护保险服务中心参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规定,运用相关评估工具,对失能人员进行适配评估,出具照护辅助器具适配意见(辅助器具使用计划书),明确适配品类、数量及周期等。照护辅助器具适配意见(辅助器具使用计划书)有效期1年。
(二)辅助器具的服务采取定点管理的方式进行。照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应包含医疗器械租赁和销售,同时应具备辅助器具适配、咨询、配送、培训指导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照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与服务公司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定点辅助器具服务公司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及服务协议,明确供货品类、供货时间、费用结算、质保期限、维护保养等权利义务;居家失能人员按照自愿原则从定点辅助器具服务公司中选择一家为其提供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服务。
(三)定点辅助器具服务公司根据失能人员需求和辅助器具使用计划书,按规定确定对应品类的供应商,并为失能人员提供辅助器具配送安装、使用指导、维护保养、回收消毒等服务。
(四)失能人员租赁或者购买辅助器具时,定点辅助器具服务公司应与失能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租赁、购买协议(协议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签订),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
六、费用结算
(一)居家失能人员辅助器具服务费用实行费用年度限额控制,暂按重度失能人员6000元,中度失能人员4000元执行。在限额之内,照护保险支付标准内的费用,基金和个人按8:2的比例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及超出年度限额的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年度限额限当年使用,结余不予变现、结转。
租赁及购买器具的照护保险支付标准,综合考虑送货上门、安装、回收、消毒等服务和人工成本,根据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参考价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二)失能人员租赁辅助器具的租赁费(照护保险租赁费支付标准)包含辅助器具的购置、配送安装、使用指导、维护保养、回收消毒等服务费用。定点服务公司在为失能人员提供辅助器具服务过程中,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辅助器具租赁3个月为一个租赁周期,租赁期满需继续租赁的,失能人员提前一周提出续租申请。失能人员申请租赁辅助器具的租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