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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7〕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公告》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内容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减免税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其中,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为了贯彻落实总局文件精神,规范审批行为,2006年4月,省局全面推行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并实施了《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和《税务行政审批标准》 ( 辽地税发〔2006〕29号),对报批类的减免税项目和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规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了继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取消审批手续的涉税事项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形成完整的税务行政审批制度体系。现将《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广大干部领会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要采取多种方式,认真组织干部学习,全面掌握《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县(区)级地税机关的各个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备案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自2007年4月1日起,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按照《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及《备案事项目录》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工作。
三、省局将把《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及《备案事项目录》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2007年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



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税事项备案管理,规范税收管理行为,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事项备案是指我省地税机关对取消审批手续的涉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但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备案的涉税项目的备案管理。对仅需要纳税人准备好资料留待税务机关以备检查的涉税项目暂不列入本办法
第三条 涉税事项备案应遵循法定原则、效率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服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第四条 涉税事项备案以信息化管理为主,纳入省局“金税三期”税收征管软件。
第五条 涉税事项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