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用机动车辆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2〕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用机动车辆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辽政发[2001]52 号)转发你们,结合《辽宁省农用机动车辆税费集中征收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3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农用机动车辆农闲期间取得的营运收入应纳的各种税收,由地方税务机关以定额方式进行征收,即以农民在一定时期内的营运收入乘以各项税收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各项税款。包括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
个人所得税、河道维护费等项税(费)。
二、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征收农用机动车辆应纳的车船使用税,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三、各级地税机关和各代征单位要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等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农用机动车辆的涉税收费项目费用,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关于加强农用机动车辆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2001年12月31日 辽政发〔2001〕5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精神,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农民负担较重的问题仍没有根本解决,尤其是农用机动车辆负担较重,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农司机动车辆办理牌照手续繁杂、税费项目过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现象比较严重,部分农用机动车辆无照运营或到外市、外省办理牌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增加了管理难度,而且造成了大量财政收入的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维护全省的社会稳定。为进一步改进农用机动车辆管理及税费工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对党和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从维护社会稳定,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村和农业健康发展的大局上发,按照《辽宁省农和机动车辆税资集中征收暂行规定》规定,切实加强对农干机动车辆及税费征收的规范管理工作。
二、加强收费项目审批管理.严禁出台新的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省政府、省级财政会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经设立的,要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