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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的通知
浙价费〔2014〕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高等院校,有关科研机构,省委党校:

  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有关意见,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浙江省内的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8000元、10000元收取;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10000元、12000元收取。上述收费标准学校可以下浮。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由学校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以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生学费收取标准将实行动态调整政策。

  二、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根据教育培养确定的学制年限,按学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经批准转学等提前结束学业的,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具体由学校制定退费细则,并在招生简章上公示。高等学校收取研究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高等学校对研究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并按规定使用票据。高校为研究生提供代购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