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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通知
鄂土资发〔2013〕37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鄂自然资公告〔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鄂自然资公告〔202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各有关矿山企业: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2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从 2013 年度开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以下简称矿山储量年报)以矿山为单元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内容应反映本年度矿山开采、开拓和生产性勘探等所及空间的地质、矿产资 源储量情况。经审批的矿山储量年报是矿业权年度检查、矿产资 源储量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等的依据之一。

二、各地质勘查单位或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务必严格按照要求 编制 2013 年度的矿山储量年报,确保所提交报告成果的客观、真实、公正,并对成果的真实性负责。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针对  实地检测、报告编写等各个环节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参加人员条 件、工作规范和责任,严格质量管理,防止弄虚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