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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的通知

津财预〔2015〕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8〕4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各财政局,市国税系统各征管单位,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税直属局、纳税服务局、地税登记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92号)转发给你们。我市与中央结算划转资金,由市和区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享或分担,并通过年终结算办理。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2015年7月29日

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92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实现京津冀地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赢发展,我们制定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3日
附件:
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