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的通知
津财预〔2015〕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8〕4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各财政局,市国税系统各征管单位,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税直属局、纳税服务局、地税登记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92号)转发给你们。我市与中央结算划转资金,由市和区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享或分担,并通过年终结算办理。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