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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4〕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将第五条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困境儿童生活状况明显改善。但从总体情况看,我省困境儿童服务体系仍不够健全,保障水平有待提高。为完善我省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推动儿童福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在困境儿童的生活、医疗、教育、监护、救助等方面,创新政策举措,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有效投入,不断提升我省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水平,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在制定政策、提供福利等方面,优先考虑困境儿童的利益和需求。坚持分类保障、适度普惠,根据不同儿童群体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积极发挥政府在困境儿童保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发展。

  (三)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到2015年年底,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督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困境儿童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合理确定困境儿童的分类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另一方因上述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三)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2级以上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

  (四)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主要包括:重残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五)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单亲家庭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儿童等。

  三、切实做好分类保障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着力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6号)规定,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参照孤儿标准落实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遵循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完善孤儿养育标准调整机制,并确保按时足额打卡发放。加强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80%以上发放生活费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标准全额发放。父母服刑或强制戒毒期满后,停止发放生活费补助。统筹做好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和流浪儿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生活费补助。已享受其他救助的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享受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儿童,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用足现有医疗政策资源,进一步形成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合力。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给予医药费结报。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按照当地的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用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患儿医疗费用所剩的自付部分,由省、市、县(市、区)儿童大病慈善救助资金分别按规定比例资助。扩大“明天计划”手术病种和康复项目,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

  (三)完善教育保障政策。有效落实困境儿童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实施孤、残、贫困儿童就学资助计划,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完善助学金制度,落实免学费政策,不断扩大困境儿童资助面,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实施特殊教育发展工程,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将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困境儿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支持各类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消除制度障碍,为流浪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管理制度。

  (四)健全监督保护制度。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力度,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进行处理。

  (五)优化儿童关爱机制。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活动。加强失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根据失足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