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6〕2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人社部令第27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8月22日
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范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行为,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人社部令第2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对本地区申请签订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称“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签订服务协议资格。
第三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的需要和条件及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经办机构提出服务申请,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条 经办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对自愿申请纳入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管理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评估。
(一)坚持需求导向。以解决本地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需求为导向,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数量;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
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