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5]30号 1995年3月29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50号
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其中的第六条第一项,凡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所得,能够核实其真实情况的,可技工资薪金所得适甩税率计算征收,对不能核实其真实所得的,可以按本办法第七条实行定额(率)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修订】
国税发〔1995〕50号
条款修订 成文日期:1995-03-14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第十二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通知略)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包括大、中、小客货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下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种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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