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函〔2011〕6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省局重点工作落实,突破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难点问题,促进收入增长,针对部分地区存在的税源底数不清、税负明显偏低、清算进度缓慢、收入进度不平衡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土地使用税税源基础信息
各市(地)局要认真组织县(市、区)局自查,核准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并于4月底前,按照调整后的征税范围、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根据国土资源部门信息、联合实测等有关土地信息情况,核实确认纳税人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逐户更新录入税收征管系统—税务登记—开业登记—土地信息情况表中,并同步修改纳税管理卡相关内容。核实确认过程中的纸质证明资料,包括国土资源部门传递或采集的记载土地登记测绘结果文书、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联合测量文书以及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文书等,要纳入“一户式”管理档案备查。
二、加强土地使用税重点税源监控
以2010年纳税人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和计统部门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为基础,以2011年调整后的纳税人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为标准,对土地使用税重点税源纳税人按户进行分级监控。县(市、区)局监控年应纳税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市(地)局监控年应纳税5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省局监控年应纳税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各县(市、区)局要根据税源信息和入库情况填制《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税源监控明细表》(附件1),上报市(地)局。各市(地)局要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年应纳税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情况上报省局。
三、开展土地使用税税负比对分析
为准确掌握和及时反馈各市(地)土地使用税调整后的真实税负及对比情况,省、市(地)局将利用核实更新后的税源信息,开展土地使用税税负比对分析,并根据实际入库情况,进行动态修正。重点比对分析应税面积占占地面积比重、三等以上土地应税面积之和占总应税面积比重、单位面积应纳税额及单位面积实缴税额等情况。省局分析市(地)局,市(地)局分析县(市、区)局,按季下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比对分析表》(附件2)。各地要对照先进,寻找差距,具体分析本地区在征免界定、等级划分及征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四、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
经测算,2010年全国土地增值税平均税负2%,我省仅为0.9%。各市(地)局要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重新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以下简称“两率”),使税负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具体为:普通标准住宅,非中心城区及县(市)的预征率不低于1.5%,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5%;中心城区根据大、中城市房价差异水平,在上述基础上提高0.5—1个百分点。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房地产项目,由各市(地)局自行确认上调幅度。各市(地)局要在3月20日前将拟调整两率上报省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地)局在3月底前发文执行。
五、加大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