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辽税政四字 〔 1990 〕84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第四、五、七、八、十条废止
各市税务局: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国家税务局( 89 )国税地字第 140 号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拟定了 《 关于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间题的规定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间题的规定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间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工矿企业等单位的土地),免征
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由纳税单位照章缴纳
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
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劝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凡在开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
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审核后,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的减税或免税照顾.对已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月,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税务局认真审核后.报省税务局核准,可给矛定期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公告〔2014〕11号)〉(公告〔2014〕11号)确定于2014年10月08日失效)
六、关于对关闭、撤销企业占地应否征税问题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市税务局审核,报省税务局批准,可给予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照顾.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七、关于对搬迁企业的占地应如何征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