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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人通〔2010〕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新闻出版局:

根据原国家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二○一○年一月二日



江苏省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原国家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经批准设立的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通讯社等新闻出版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新闻出版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新闻出版行业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四)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新闻出版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2.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我省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3.根据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和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的设置。

4.承担领导职责的内设机构管理岗位规格、职数,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规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职责的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5.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设置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20%。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出版社、期刊社等出版事业单位中,编辑岗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编审一级岗位、编审二级岗位、编审三级岗位、编审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编审(技术副编审、校对副编审、管理副编审,下同)一级岗位、副编审二级岗位、副编审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编辑(技术编辑、管理编辑、一级校对,下同)一级岗位、编辑二级岗位、编辑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编辑(技术助理编辑、助理管理编辑、二级校对,下同)一级岗位,助理编辑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3.报社、通讯社等新闻事业单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编辑(高级记者、译审,下同)一级岗位、高级编辑二级岗位、高级编辑三级岗位、高级编辑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主任编辑(主任记者、副译审、下同)一级岗位、主任编辑二级岗位、主任编辑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编辑(记者、翻译,下同)一级岗位、编辑二级岗位、编辑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编辑(助理记者、助理翻译,下同)一级岗位,助理编辑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报社、通讯社等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中技术编辑岗位和校对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副编审(高级校对,下同)一级岗位、技术副编审二级岗位、技术副编审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下同)一级岗位、技术编辑二级岗位、技术编辑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下同)一级岗位、助理技术编辑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技术设计员(三级校对)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分别对应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中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和最高等级及结构比例按照岗位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3.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4.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工勤岗位设置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

(四)特设岗位设置

1.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因业务急需聘用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提出申请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2.特设岗位不受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原核准部门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程序确定。

三、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一)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全省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如下:

省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原则上为:3:5:2;

市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原则上为:2:5:3;

县(市、区)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原则上为:1:3:6。

对重点出版单位可适当提高比例。

(三)全省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

1.正高级占高级总量不超过30%;

2.副高级占高级总量不低于70%;

3.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4.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5.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6.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7.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四)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专设的专任岗位,原则上在省属事业单位中设置,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设区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中确需设置二级岗位的,须按规定的程序核准。

(六)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七)县(市、区)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岗位的基本条件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必须符合新闻出版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的根本要求,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4.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5.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6.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级、四级职员岗位除满足基本年限要求以外,还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3.各地区、各部门以及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可根据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及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4.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条件,由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按照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及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和任职年限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