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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苏州市国资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清单的通知

苏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苏州市国资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清单的通知
苏国资委〔20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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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国资公司:

依照法律法规和机构“三定”方案规定,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受理范围,切实做好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结合机构职能定位,现将市国资委各类投诉请求受理渠道明确如下:

一、属于市国资委职责范围的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国有产权管理

1.反映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资产处置、股权流转等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2.法定途径:逐级向涉事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市国资委反映,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国有股东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

(二)国有企业改革改制

1.投诉内容:反映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在改制、上市、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2.法定途径:逐级向涉事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市国资委反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函》(国办发〔2006〕97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市国资委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1.投诉内容:反映市国资委机关党员干部违规违纪有关问题。

2.法定途径:向市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3.主要法律政策依据:《行政监察法》(主席令第31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