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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与公主岭市粮食产销合作工作的通知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与公主岭市粮食产销合作工作的通知
衢发改发〔2019〕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发改发〔2021〕34号规定, 继续有效

市本级各相关部门、各粮食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衢州市与吉林省公主岭市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搭建公主岭与衢州农产品产销合作平台,丰富衢州市主食市场供应,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8〕9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对两地粮食产销合作实行补助。现将有关补助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1. 衢州市本级(含柯城区,下同)的粮食企业。

2. 公主岭市在衢州市本级设立经营网点、专卖店的粮食企业。

3. 参加衢州市与公主岭市两地政府主办的粮食产销合作相关活动的单位。

二、补助内容

1. 对从公主岭市采购并运达至衢州市本级的粳稻(大米)、饲料玉米以及小米、绿豆、鲜食玉米等杂粮实施补贴。

2. 对公主岭市粮食企业在衢州市本级设立粳稻(大米)、饲料玉米以及小米、绿豆、鲜食玉米等杂粮经营网点、专卖店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3. 参加两地政府开展的粮食产销合作交流、产品推介等活动的给予补助。

三、补助条件

1. 企业具有粮食经营资格;

2. 企业纳入粮油直报系统范围;

3. 企业在公主岭市采购的粳稻、饲料玉米不低于国标三等,大米二级以上;小米、绿豆、鲜食玉米等杂粮需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 采购的粮食必须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采购并运抵衢州市本级,采购时间以采购合同签订的日期为准,运抵时间以货到接卸目的地日期为准;

5. 公主岭市粮食企业认定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为认定标准;

6. 补贴申领企业必须与运输凭证的货物接收单位相一致。

四、补助标准

1. 一次性补助。公主岭市粮食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衢州市本级新设立经营网点、专卖店且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

2. 运量补助。从公主岭市采购并运抵衢州市本级的粳稻(大米)、玉米,每吨给予200元运费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1000吨(粮食数量累计计算)。

3. 货价补助。小米、绿豆、鲜食玉米等杂粮按照采购价值的百分之五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一次性补助、运量补助、货价补助可同时享受。

4. 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