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收〔2013〕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税收票证的印制
除印花税票外,其他税收票证由市局统一印制。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增加第四联:备查联,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使用,白纸蓝油墨印制。
二、 税收票证库房管理
税收票证实行四级库房管理,即市局收入规划核算处库房为一级库房;基层税务机关计会科(规划核算科)库房为二级库房;基层税务所和从计会科(规划核算科)领取税收票证的代征、代售、代扣单位库房为三级库房;基层税务所税收票证使用人员和从基层税务所领取税收票证的代征、代售、代扣单位库房为四级库房。
三、 票款结报期限
基层税务所收取现金税款且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按照限期30天、限额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解缴税款;代征代售单位按照代征代售协议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
四、 完税证明的开具
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印制格式分为两种:套印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征税专用章《税收完税证明》适用于自助办税终端;不套印征税专用章《税收完税证明》由办税窗口人工填开的。
我市保险机构代征车船税的,纳税人以保险公司开具的载有税种、税款金额的有效发票,作为完税证明及记账凭证,不再换开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
五、 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