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
浙农质发〔20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厅各单位
《浙江省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2010年3月26日
浙江省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农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应急处置情况,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农办发〔2009〕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种植业、畜牧兽医、农村能源、农场等从业人员,在本省境内农业活动中,因生产设备、设施、劳动条件、人为或其他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浙江省农业厅农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负责指导全省农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
第四条 厅农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农安办”,设在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承担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省农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职责,并负责向厅安委会报告。厅办公室承担厅本级安全保卫事故报告职责,厅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承担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职责。厅各单位承担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事故分类
第六条 农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主要包括:农业机械事故、投入品使用安全事故、沼气事故、设施农业事故、火灾事故、实验室安全事故及农场生产安全事故等。
第七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章 报告程序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
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没有所属单位的个体农业生产者,在生产作业时发生事故的,当事人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当事人或事故现场人员也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接到事故报告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包括非工作时间,下同)。其中,农业机械事故报省农机管理局,设施、休闲观光农业事故报厅产业信息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畜牧兽医事故报省畜牧兽医局,农场生产安全事故报厅农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