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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煤炭等27种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煤炭等27种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的通知
2016-06-15 鄂土资发〔2016〕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鄂自然资公告〔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鄂自然资公告〔202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23号)等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钒钛磁铁矿、金矿、高岭土、磷矿、铁、铜、铅、锌、稀土、钾盐、萤石、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石棉、石油、天然气、镍、锡、锑、石膏和滑石等27种矿产“三率”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新建或改扩建煤矿、钒钛磁铁矿、金矿、高岭土、磷矿、铁、铜、铅、锌、稀土、钾盐、萤石、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石棉、石油、天然气、镍、锡、锑、石膏和滑石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三率”设计指标应达到《公告》的要求。

三、已建煤矿、钒钛磁铁矿、金矿、高岭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