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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科字〔2023〕7号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西海岸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各区(市)党委编办,市直有关部门,驻青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9日

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鲁科办发〔2021〕3号)、青岛市打造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等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和成果转化等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模式主要包括政府主导模式、“政府+”模式、“企业+”模式、“人才+”模式和其他模式。

(一)政府主导模式。由政府注资独立建设,注册成立事业单位或企业,实行无主管部门、无行政级别、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管理机制。

(二)“政府+”模式。政府牵头吸引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团队、中央企业和地方大型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和外资研发型企业来青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与驻青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组建新型研发机构。

(三)“企业+”模式。行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作为投资承建主体,整合相关领域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新资源,联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四)“人才+”模式。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通过入股研发机构主导研发和成果转化,企业为专家及团队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场地、市场等,实现技术和需求的对接。

(五)其他模式。支持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开展体制机制和治理模式创新,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指导、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以独立法人名义提出备案申请,各区(市)科技局按照程序推荐,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青岛,原则上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主要业务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内控制度健全完善。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制定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一般不低于30%(常驻研发人员及员工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90天计)。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收入总额占年收入总额的50%以上。

(六)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一般不低于 30%。

(七)具备开展研究、开发、试验和服务等所必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

 (八)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能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

(九)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经营销售、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暂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范畴。

(十)近两年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备案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组织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通知,申请单位登录青岛市科技管理服务平台,按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

(二)区(市)推荐。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四)备案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拟备案的研发机构进行现场考察或抽查,提出现场考察意见。

(五)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提出拟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第八条  经市、区(市)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法人,同步纳入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第三章 建设运营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展须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实现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和成果转化,避免功能定位泛化。

第十一条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出资人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一)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

(二)理事会成员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四)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的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置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

第十四条  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