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市监规〔2023〕4号
2023年9月12日
附件1
《衢州市化妆品经营者信用评价与监管办法(试行)》(新修订)
为加强我市化妆品经营领域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化妆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监管资源,强化经营者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诚信自律和依法经营责任意识,落实化妆品经营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根据风险程度、质量管理状况,在化妆品经营领域实施以信用为基础,“双随机、一公开”为主要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的分级分类协同监管。
二、工作原则
化妆品经营者信用评价与监管应当遵循“标准统一,重点突出;量化评价,分级管理;客观公正,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则。
三、适用范围
衢州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化妆品及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四、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总分1000分。
评分主要依据为:
(一)对经营者进行的全年各类监督检查(包括飞行检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
(二)对经营者各类产品的抽检情况;
(三)经营者因违反化妆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定受到查处的情况;
(四)经营者被举报投诉查实情况;
(五)经营者发生质量安全事件及相应的处置情况;
(六)其他情况。
根据化妆品经营者类别分别采用相应类别的评分表,具体分值详见《化妆品经营者信用分级检查评分表》(附件1-1)《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用分级检查评分表》(附件1-2)《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信用分级检查评分表》(附件1-3)《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信用分级检查评分表》(附件1-4)《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信用分级检查评分表》(附件1-5)。
五、信用等级
(一)等级划分
评价指标总分1000分,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
等级 |
计分区间 |
信用提示 |
A |
≥800分 |
信用风险低 |
B |
≥650分<800分 |
信用风险一般 |
C |
≥550分<650分 |
信用风险较高 |
D |
<550分 |
信用风险高 |
等级的划分以经营管理是否规范为基础;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情节轻重为重要标准;诚信自律情况为辅助标准。化妆品经营者信用分级管理信息不包括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有关信息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调整范围之外的行为信息。
(二)等级调整
已评定为D级以上的企业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当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实时调整其等级;已评定为A级以下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可于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整等级的书面申请和整改报告;当地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落实整改工作要求等信用修复情况予以核实认定,可于其评为B级满3个月、C级满6个月、D级满12个月后调整等级。
六、分级分类监管
(一)监管举措
信用分级评定结果作为确定日常监管重点、监管方式、监管频次和产品抽检频次的依据,根据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1.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次年实施双随机抽查,抽查对象数可以不高于总数的1%。
2.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次年实施双随机抽查,抽查对象数可以不高于总数的2%。
3.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强化监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次年实施不少于一次的日常监督检查。
4.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对其重点监管,次年实施监督抽检和不少于两次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联合奖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化妆品经营者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奖惩,逐步探索和推动化妆品经营者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审批、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引导企业增强守法和诚信意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评价组织。化妆品经营者信用评价与监管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一指导,各县(市、区)局、分局负责基础信息收集及评定工作。
(二)加强信息反馈。各地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如发现系统的问题和不足、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市局化妆品处反馈。市局化妆品处将联合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及时解答和完善。
(三)加强结果应用。评价中要全面落实告知承诺闭环链监管,对告知承诺的履约践诺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并与日常监管、各类专项检查、投诉举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紧密结合,将评价结果应用于下一轮监管检查中,实现信用评价与监管的闭环管理。
八、其他
本办法将依据工作实际,适时进行调整。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和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2日起实施。
附件:1-1.《化妆品经营者信用分级检查评分表》
1-2.《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用分级检查评分表》
1-3.《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信用分级检查评分表》
1-4.《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信用分级检查评分表》
1-5.《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信用分级检查评分表
附件1-1
化妆品经营者信用分级检查评分表
(检查内容不仅限于此表所列项目)
经营者名称: 营业执照地址: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检查情况 |
加扣分理由 |
(一)资质与主体(100分) |
1、经营资质 |
(1)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经营范围是否涵盖化妆品且亮照经营。 |
40 |
□正常□缺项 □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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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制度 |
(2)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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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场所环境 |
(3)经营场所和仓库内外是否整洁。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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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陈列储存 |
(4)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化妆品。 |
15 |
□正常□缺项 □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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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是否有防污染措施;已开封使用的化妆品有无加盖加罩,有无污染、感官异常等现象。 |
15 |
□正常□缺项 □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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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产品合法性(260分) |
5、注册备案 |
(6)经营特殊化妆品是否经过注册,普通化妆品是否经过备案,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 |
4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6、合法生产 |
(7)经营的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生产日期是否在许可证有效期内。 |
4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二)产品合法性(260分) |
7、标签标识 |
(8)化妆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标,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是否与产品注册或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标签是否包含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内容。儿童化妆品是否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重点自查使用期限是否按规定标注,产品中文名称是否以引导语引出等。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9)进口化妆品(含参照进口化妆品管理)是否有中文标签或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内容是否与原标签一致。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0)最小销售单元是否有标签。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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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名称、功效、宣称等标签标注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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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普通化妆品是否存在宣称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等特殊化妆品功效以及化妆品新功效情形。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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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合格证明 |
(13)化妆品外包装是否有企业的质量合格标记。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国产化妆品是否能提供该批号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
15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4)进口化妆品(含参照进口化妆品管理)是否能提供有该批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加盖有代理商印章的复印件)。 |
15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9、过期变质 |
(15)经营化妆品是否过期或变质;是否存在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现象。 |
60 |
□正常□缺项 □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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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不合格化妆品是否存放在不合格区。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7)是否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三)渠道与来源(240分) |
10、索证索票 |
(18)是否向直接供货者索取销售凭证及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若供货者为生产企业的,是否索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6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19)上述凭证及合法性材料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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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实行统一配送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是否由总部统一负责,若是,经营者总部是否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统一进行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经营者总部是否能保证所属分店能提供所经营化妆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三)渠道与来源(240分) |
11、进货查验记录 |
(21)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台账,进货查验记录项目是否真实齐全(包括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
6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22)是否真实、完整地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证明文件,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票账货是否一致。 |
4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2、自制化妆品 |
(23)是否存在自行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的行为。 |
40 |
□正常□缺项 □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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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告与宣传(80分) |
13、广告宣传 |
(24)化妆品广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是否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以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内容;是否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广告法》禁止使用用语或者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是否宣称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是否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化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
3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25)是否存在下列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情形: |
25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26)普通化妆品是否存在宣传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等特殊化妆品功效以及化妆品新功效情形。 |
25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五)销售与售后(60分) |
14、产品使用 |
(27)是否按照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或者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 |
15 |
□正常□缺项 □异常 |
|
15、产品运输 |
(28)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运输化妆品。 |
15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6、不良反应报告 |
(29)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是否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是否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不良反应调查及。 |
15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7、问题化妆品处理 |
(30)是否经营使用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包括监管部门通告或责令下架的化妆品以及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化妆品等。 |
15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加分项(60分) |
(31)化妆品批发单位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20 |
□是□否 |
|
|
(32)是否分区陈列儿童化妆品,是否在销售区域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
20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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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是否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经营信息。 |
20 |
□是□否 |
|
||
减分项 |
有无发生质量安全事件,处置是否到位(有发生,处置不到位的扣200分;有发生,已处置完毕的扣100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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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检产品检验结果是否合格(一例标签项不合格扣100分;一例违禁添加项不合格扣300分;其他指标项不合格扣150分;扣分封顶300分,化妆品经营者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的可免于扣分或减半扣分)。 |
/ |
|
|
||
经营者被投诉举报查实情况(查实一次扣50分,扣分封顶200分)。 |
/ |
|
|
||
各类监督检查(包括飞行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整改是否到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发现一条扣50分,扣分封顶200分。) |
/ |
|
|
||
主要负责人因经营行为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扣200分。 |
/ |
□有□无 |
|
||
因经营行为有严重违法行为被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扣200分。 |
/ |
□有□无 |
|
||
拒绝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资料,隐匿、销毁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扣200分。 |
/ |
□有□无 |
|
||
一票否决 (如有以下事项,定为D级) |
经营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
/ |
□有□无 |
||
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 |
□有□无 |
|||
其他依法应当列入的情形。 |
/ |
□有□无 |
|||
公共信用分(200分) |
由系统自动抓取,无需检查时进行评分。 |
备注:1.视经营者实际,可以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实得分÷应得分×1000
2.同一次检查,同一个违法行为仅就高扣分一次。
应得分: 实得分: 标化分:
评定人员: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2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用分级检查评分表
(检查内容不仅限于此表所列项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名称: 所在地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检查情况 |
加扣分理由 |
(一)资质与主体(140分) |
1、平台登记 |
(1)是否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是否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或者相关信息的链接标识,并及时更新。 |
6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2、机构人员 |
(2)是否设置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由其负责建立并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日常检查。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3、管理制度与协议规则 |
(3)是否建立平台内化妆品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
3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4)是否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其中有关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是否包括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主体资质审核、产品信息发布规则、违法行为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5)是否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二)核验与入驻(90分) |
4、审核查验 |
(6)是否对申请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要求其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 |
3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7)是否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8)是否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按规定保存(保存时间至其退出平台后不少于3年)。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二)核验与入驻(90分) |
5、技术支持 |
(9)是否为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依法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等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10)是否在7个工作日内对平台内经营者报送的公示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三)管理与配合(450分) |
6、日常检查 |
(11)是否依法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开展日常检查(包括入网产品信息发布检查、日常经营行为检查等),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12)日常检查是否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检查频次、检查内容,并形成检查记录。检查记录是否至少包括检查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处置措施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2年。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3)是否根据产品风险情况,定期组织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开展日常经营行为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7、信息发布核查 |
(14)是否在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入驻平台发布化妆品产品信息时开展检查;核实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的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的一致性。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8、平台内自查 |
(15)是否收集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抽样检验、暂停或者停止经营化妆品等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公开信息,是否及时开展平台内自查。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三)管理与配合(450分) |
9、违法行为制止 |
(16)对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存在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的,是否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 |
25 |
□正常□缺项 □异常 |
|
(17)发现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是否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立即停止向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a.因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b.因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c.被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d.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
25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8)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存在因涉嫌化妆品质量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且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行为的,是否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暂停提供服务。 |
25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9)是否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存在被依法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提供服务。 |
25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0、违法行为报告 |
(20)对发现的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后,对于涉及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信息的情形,是否在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情况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的线索报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容是否包括涉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主体信息、涉及产品的信息、质量安全重大信息相关情况说明、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已做出的处置措施等信息。 |
6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21)是否每季度将本平台发现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处置措施书面报告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4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三)管理与配合(450分) |
11、投诉举报处理 |
(22)收到化妆品投诉举报信息的,是否记录并及时转交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处理,并及时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进。 |
15 |
□正常□缺项 □异常 |
|
(23)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信息,是否及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24)是否依法履行对消费者承诺义务。消费者在本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是否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
15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2、不良反应报告 |
(25)收到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是否记录报告者信息、发生不良反应者信息、不良反应信息、所使用的化妆品信息等内容,是否于7日内转交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处理。 |
15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26)是否督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履行化妆品经营者的不良反应报告义务,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
15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27)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信息,是否在1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3、配合调查取证 |
(28)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因监督检查、案件调查等工作需要,要求平台经营者依法提供相关信息的,是否予以协助、配合。 |
5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四)宣传与教育(30分) |
14、宣传教育 |
(29)是否开展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相关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宣传培训内容是否包括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化妆品信息发布要求等。 |
3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五)自营业务区分(40分) |
15、自营业务区分 |
(30)在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是否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并不得误导消费者,是否履行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 |
4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加分项(50分) |
(31)是否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开展入网产品发布信息检查。 |
20 |
□是□否 |
|
|
(32)是否定期对入网经营的化妆品采取抽样检验等方式进行质量安全监测,排查入网化妆品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
20 |
□是□否 |
|
||
(33)是否与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
10 |
□是□否 |
|
||
减分项 |
有无发生质量安全事件,处置是否到位(有发生,处置不到位的扣200分;有发生,已处置完毕的扣100分)。 |
/ |
|
|
|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被投诉举报查实情况(查实一次扣50分,扣分封顶200分)。 |
/ |
|
|
||
各类监督检查(包括飞行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整改是否到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发现一条扣50分,扣分封顶200分。) |
/ |
|
|
||
主要负责人因经营行为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扣200分。 |
/ |
□有□无 |
|
||
因经营行为有严重违法行为被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扣200分。 |
/ |
□有□无 |
|
||
拒绝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资料,隐匿、销毁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扣200分。 |
/ |
□有□无 |
|
||
一票否决 (如有以下事项,定为D级) |
经营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
/ |
□有□无 |
||
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 |
□有□无 |
|||
其他依法应当列入的情形。 |
/ |
□有□无 |
|
||
公共信用分(200分) |
由系统自动抓取,无需检查时进行评分。 |
备注:1.视经营者实际,可以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实得分÷应得分×1000
2.同一次检查,同一个违法行为仅就高扣分一次。
应得分: 实得分: 标化分:
评定人员: 、 法定代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3
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信用分级检查评分表
(检查内容不仅限于此表所列项目)
经营者名称: 经营者地址: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检查情况 |
加扣分理由 |
(一)资质与主体(130分) |
1、经营资质 |
(1)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经营范围是否涵盖化妆品。 |
3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2)是否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自身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2、实名登记 |
(3)是否在申请入驻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时,依法提供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配合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核验、登记。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3、公示信息变更报送 |
(4)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时,是否在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4、场所环境 |
(5)化妆品仓库是否保持内外整洁。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5、配合管理 |
(6)是否配合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日常检查、法规和质量安全培训、监管公开信息自查等质量安全管理活动,是否及时、准确地向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相关产品信息,是否配合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风险。 |
5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二)产品合法性(230分) |
6、注册备案 |
(7)在售特殊化妆品是否经过注册,普通化妆品是否经过备案,注册证和备案凭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3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7、合法生产 |
(8)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生产日期是否在许可证有效期内。 |
3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二)产品合法性(230分) |
8、标签标识 |
(9)化妆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标,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是否与产品注册或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标签是否包含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内容。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10)进口化妆品(含参照进口化妆品管理)是否有中文标签或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内容是否与原标签一致。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1)产品最小销售单元是否有标签。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2)名称、功效、宣称等标签标注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3)普通化妆品是否存在宣称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等特殊化妆品功效以及化妆品新功效情形。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4)儿童化妆品是否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5)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玩具、用具等,是否依法标明注意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被误用为儿童化妆品。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9、合格证明 |
(16)化妆品外包装是否有企业的质量合格标记。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国产化妆品是否能提供该批号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7)进口化妆品(含参照进口化妆品管理)是否能提供有该批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加盖有代理商印章的复印件)。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0、过期变质 |
(18)在售化妆品是否过期或变质。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9)经营场所的不合格化妆品是否存在混放现象。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20)是否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21)是否存在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现象。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三)渠道与来源(230分) |
11、进货查验制度 |
(22)是否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4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12、索证索票 |
(23)是否向直接供货者索取销售凭证及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若供货者为生产企业的,是否索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5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24)上述凭证及合法性材料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25)实行统一配送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是否由总部统一负责,若是,经营者总部是否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统一进行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经营者总部是否能向所属分店及时提供所经营化妆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3、进货查验记录 |
(26)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台账,进货查验记录项目是否真实齐全(包括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
5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27)是否真实、完整地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证明文件,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票账货是否一致。 |
3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4、自制化妆品 |
(28)是否存在自行配制、填充或灌装化妆品的行为。 |
3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四)广告与宣传(80分) |
15、广告宣传 |
(29)化妆品网页广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违规宣传宣称;是否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是否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以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内容;是否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广告法》禁止使用用语或者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是否宣称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是否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化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
3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30)是否存在下列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情形: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四)广告与宣传(80分) |
15、广告宣传 |
(31)普通化妆品是否存在宣传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等特殊化妆品功效以及化妆品新功效情形。 |
3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五)销售与售后(100分) |
16、储存运输 |
(32)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17、产品信息公示 |
(33)是否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披露的化妆品标签信息是否包含其所经营化妆品标签的全部内容,其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是否在其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披露的其他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是否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34)涉及儿童化妆品的,自查是否在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8、不良反应报告 |
(35)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是否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并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不良反应调查。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9、抽检不合格产品处置 |
(36)是否关注所经营化妆品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公开信息,对于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抽样检验涉及检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儿童化妆品不符合规定的特定批次化妆品,是否立即停止经营。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37)对于同一品种的其他批次产品,仍继续经营的,是否以显著方式对该化妆品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公开信息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针对产品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开展自查的情况报告予以公示,相关信息是否持续公示一年,供消费者选购时参考。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20、问题化妆品处理 |
(38)在得知或者发现其经营的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是否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并采取措施整改。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39)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是否予以配合。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加分项(30分) |
(40)化妆品批发单位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10 |
□是□否 |
|
|
(41)是否展示其所经营化妆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
10 |
□是□否 |
|
||
(42)是否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经营信息。 |
10 |
□是□否 |
|
||
减分项 |
有无发生质量安全事件,处置是否到位(有发生,处置不到位的扣200分;有发生,已处置完毕的扣100分)。 |
/ |
|
|
|
被抽检产品检验结果是否合格(一例标签项不合格扣100分;一例违禁添加项不合格扣300分;其他指标项不合格扣150分;扣分封顶300分,化妆品经营者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的可免于扣分或减半扣分)。 |
/ |
|
|
||
经营者被投诉举报查实情况(查实一次扣50分,扣分封顶200分)。 |
/ |
|
|
||
各类监督检查(包括飞行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整改是否到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发现一条扣50分,扣分封顶200分。) |
/ |
|
|
||
主要负责人因经营行为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扣200分。 |
/ |
□有□无 |
|
||
因经营行为有严重违法行为被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扣200分。 |
/ |
□有□无 |
|
||
拒绝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资料,隐匿、销毁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扣200分。 |
/ |
□有□无 |
|
||
一票否决 (如有以下事项,定为D级) |
经营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
/ |
□有□无 |
|
|
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 |
□有□无 |
|
||
其他依法应当列入的情形。 |
/ |
□有□无 |
|
||
公共信用分(200分) |
由系统自动抓取,无需检查时进行评分。 |
备注:1.视经营者实际,可以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实得分÷应得分×1000
2.同一次检查,同一个违法行为仅就高扣分一次。
应得分: 实得分: 标化分:
评定人员: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4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信用分级检查评分表
(检查内容不仅限于此表所列项目)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检查情况 |
加扣分理由 |
(一)主体与资质(100分) |
1、主体资质 |
(1)是否有市场主体登记证明。 |
4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2)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许可期限等应当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
3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3)经营范围是否涵盖化妆品。 |
3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二)制度与职责(50分) |
2、制度职责 |
(4)是否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化妆品检查制度等。 |
25 |
□正常□缺项 □异常 |
|
(5)是否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督促入场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义务。 |
25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三)核验与建档(250分) |
3、入场审查 |
(6)是否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 |
5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7)是否如实记录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住所等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
5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4、档案管理 |
(8)是否建立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档案, |
5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9)档案信息是否及时核验更新, |
5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0)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经营者在场内停止经营后2年。 |
5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四)管理与报告(300分) |
5、展销会报告 |
(11)是否在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展销会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 |
10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6、日常管理 |
(12)是否对经营者的经营条件以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
7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3)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是否及时制止, |
6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4)是否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7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五)宣传与培训 (60分) |
7、宣传培训 |
(15)每年或者展销会期间是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化妆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 |
6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加分项(40分) |
(16)是否建立并实施统一销售凭证格式制度。 |
20 |
□是□否 |
|
|
(17)是否建立并实施化妆品抽样检验制度。 |
20 |
□是□否 |
|
||
减分项 |
有无发生质量安全事件,处置是否到位(有发生,处置不到位的扣200分;有发生,已处置完毕的扣100分)。 |
/ |
|
|
|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被投诉举报查实情况(查实一次扣50分,扣分封顶200分)。 |
/ |
|
|
||
各类监督检查(包括飞行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整改是否到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发现一条扣50分,扣分封顶200分。) |
/ |
|
|
||
主要负责人因经营行为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扣200分。 |
/ |
□有□无 |
|
||
因经营行为有严重违法行为被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扣200分。 |
/ |
□有□无 |
|
||
拒绝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资料,隐匿、销毁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扣200分。 |
/ |
□有□无 |
|
||
一票否决 (如有以下事项,定为D级) |
经营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
/ |
□有□无 |
|
|
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 |
□有□无 |
|||
其他依法应当列入的情形。 |
/ |
□有□无 |
|||
公共信用分(200分) |
由系统自动抓取,无需检查时进行评分。 |
备注:1.视经营者实际,可以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实得分÷应得分×1000
2.同一次检查,同一个违法行为仅就高扣分一次。
应得分: 实得分: 标化分:
评定人员: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5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分级检查评分表
(检查内容不仅限于此表所列项目)
经营使用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检查情况 |
加减分理由 |
(一)资质与主体(110分) |
1、经营资质 |
(1)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经营范围是否涵盖化妆品且亮照经营。 |
3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2、管理制度 |
(2)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3、场所环境 |
(3)经营场所和仓库内外是否整洁。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4)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化妆品。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5)美容美发机构是否在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自查已开封使用的化妆品是否有防污染设施;有无污染、感官异常等现象。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二)产品合法性(260分) |
4、注册备案 |
(6)经营使用的特殊化妆品是否经过注册,普通化妆品是否经过备案,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 |
4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5、合法生产 |
(7)经营使用的国产化妆品是否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生产日期是否在许可证有效期内。 |
4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二)产品合法性(260分) |
6、标签标识 |
(8)化妆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标,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是否与产品注册或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标签是否包含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内容。重点自查使用期限是否按规定标注,产品中文名称是否以引导语引出。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9)进口化妆品(含参照进口化妆品管理)是否有中文标签或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内容是否与原标签一致。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0)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中使用的化妆品以及宾馆等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是否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规定。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1)名称、功效、宣称等标签标注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商标名是否合法合规。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2)普通化妆品是否存在宣称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等特殊化妆品功效以及化妆品新功效情形。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3)儿童化妆品是否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7、合格证明 |
(14)化妆品外包装是否有企业的质量合格标记,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国产化妆品是否能提供该批号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5)进口化妆品(含参照进口化妆品管理)是否能提供有该批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加盖有代理商印章的复印件)。 |
1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8、过期变质 |
(16)在售化妆品是否过期或变质。 |
4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7)不合格化妆品是否存放在不合格区。 |
4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8)是否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三)渠道与来源(240分) |
9、索证索票 |
(19)是否向直接供货者索取销售凭证及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若供货者为生产企业的,是否索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6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20)上述凭证及合法性材料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21)实行统一配送的,进货查验工作是否由总部统一负责,若是,总部是否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统一进行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经营者总部是否能保证所属分店能提供所经营化妆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0、进货查验记录 |
(22)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台账,进货查验记录项目是否真实齐全(包括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
6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23)是否真实、完整地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证明文件,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票账货是否一致。 |
4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1、自制化妆品 |
(24)是否存在自行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的行为,是否存在分装化妆品的行为。 |
4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四)广告与宣传(80分) |
12、广告宣传 |
(25)化妆品广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是否存在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以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内容;是否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广告法》禁止使用用语或者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是否宣称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是否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化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
3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26)是否存在下列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情形: a.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b.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c.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d.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e.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四)广告与宣传(80分) |
12、广告宣传 |
(27)普通化妆品是否存在宣传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等特殊化妆品功效以及化妆品新功效情形。 |
3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五)销售与售后(80) |
13、产品使用 |
(28)美容美发机构是否按照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或者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14、产品运输 |
(29)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运输化妆品。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5、不良反应报告 |
(30)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是否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当监测机构,是否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当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不良反应当调查。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16、问题化妆品处理 |
(31)是否经营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包括监管部门通告或责令下架的化妆品以及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化妆品等。 |
20 |
□正常□缺项 □异常 |
|
|
加分项(30分) |
(32)是否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经营信息。 |
30 |
□是□否 |
|
|
减分项 |
有无发生质量安全事件,处置是否到位(有发生,处置不到位的扣200分;有发生,已处置完毕的扣100分)。 |
/ |
|
|
|
被抽检产品检验结果是否合格(一例标签项不合格扣100分;一例违禁添加项不合格扣300分;其他指标项不合格扣150分;扣分封顶300分,化妆品经营者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的可免于扣分或减半扣分)。 |
/ |
|
|
||
经营者被投诉举报查实情况(查实一次扣50分,扣分封顶200分)。 |
/ |
|
|
||
各类监督检查(包括飞行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整改是否到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发现一条扣50分,扣分封顶200分。) |
/ |
|
|
||
主要负责人因经营行为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扣200分。 |
/ |
□有□无 |
|
||
因经营行为有严重违法行为被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扣200分。 |
/ |
□有□无 |
|
||
拒绝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资料,隐匿、销毁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扣200分。 |
/ |
□有□无 |
|
||
一票否决 (如有以下事项,定为D级) |
经营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
/ |
□有□无 |
||
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 |
□有□无 |
|||
其他依法应当列入的情形。 |
/ |
□有□无 |
|||
公共信用分(200分) |
由系统自动抓取,无需检查时进行评分。 |
备注:1.视经营者实际,可以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实得分÷应得分×1000
2.同一次检查,同一个违法行为仅就高扣分一次。
应得分: 实得分: 标化分:
评定人员: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衢州市化妆品经营者信用评价与监管办法
(试行)》(新修订)的修改内容
一、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修订)》增加为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二、删除“三、适用范围”中的“从事美容美发行业的经营者和检查问题频出、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集中的经营者先行试点评定,其他业态视情适时推广,鼓励经营者主动参与信用评定”。
三、根据化妆品经营者类别分别采用相应类别的评分表,将原《衢州市化妆品经营者信用分级情况评定表》修改为《化妆品经营者信用分级检查评分表》、《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用分级检查评分表》、《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信用分级检查评分表》、《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信用分级检查评分表》、《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信用分级检查评分表》。
四、将“五、信用等级”中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级”修改为“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值划分也作相应修改,详见下表。
等级 |
计分区间 |
信用提示 |
A |
851分(含)以上 |
信用优秀 |
B |
751分-850分 |
信用良好 |
C |
551分-750分 |
信用一般 |
D |
451分-550分 |
信用较差 |
E |
450分(含)以下 |
信用差 |
原分值划分
等级 |
计分区间 |
信用提示 |
A |
≥800分 |
信用风险低 |
B |
≥650分<800分 |
信用风险一般 |
C |
≥550分<650分 |
信用风险较高 |
D |
<550分 |
信用风险高 |
修改后的分值划分
五、将“五、信用等级”中的“已评定为E级以上的企业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当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实时调整其等级”修改为“已评定为D级以上的企业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当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实时调整其等级”,将“当地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落实整改工作要求等信用修复情况予以核实认定,可于其评为B级满1个月、C级满3个月、D级满6个月、E级满12个月后调整等级”修改为“当地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落实整改工作要求等信用修复情况予以核实认定,可于其评为B级满3个月、C级满6个月、D级满12个月后调整等级”。
六、”将“六、分级分类监管”中的“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次年实施双随机抽查,抽查对象数可以不高于总数的3%”修改为“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强化监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次年实施不少于一次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强化监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次年实施不少于一次的日常监督检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修改为“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对其重点监管,次年实施监督抽检和不少于两次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删除“对信用等级为E级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对其重点监管,次年实施监督抽检和不少于两次的日常监督检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七、删除“七、工作要求”中的“并于每年12月5日前将本辖区化妆品经营者信用等级确定结果汇总上报市局”。
八、将“七、工作要求”中的“(二)加强信息公示。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在政务网站通报化妆品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询公示信息。”修改为“(二)加强信息反馈。各地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如发现系统的问题和不足、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市局化妆品处反馈。市局化妆品处将联合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及时解答和完善。”
九、删除“附件2衢州市化妆品经营者信用分级管理汇总表”。
十、将“八、其他”中的施行时间修改为自2023年10月12日起施行。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