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湖政发〔2007〕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州市区实际,现就加强市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有效整合资源,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提升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一)组建综合机构。各区政府成立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区长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安监局、公安分局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局长兼任。各乡镇政府建立“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乡镇综合监察中队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下设六个站,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站、交通安全工作站、消防安全工作站、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站和消费维权监督管理站。从乡镇实际出发,除交通安全工作站、消防安全工作站必须单设外,其他四个站内部可根据监管工作量实行合署运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辖区内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辖区内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事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各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下设的各站行政上由属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执法上由上级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工作职责既要与上级主管部门职责趋于一致,又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具体化并明确工作权限,理顺条块关系。
(三)落实工作人员。“中心”主任由乡镇政府分管安全的领导兼任;设两名副主任,一名专职副主任由乡镇国家公务员中层干部或优秀后备干部担任,另一名副主任由乡镇派出所副所长兼任。下设六个站的站长原则上由在编行政或事业人员担任;每个站原则上配备2人以上(消防和交通安全工作站人员配置按原文件精神执行),具体视乡镇的人口、区域范围确定。人员来源原则上从乡镇行政和事业干部中内部调剂解决(原则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年龄50岁以下),不足部分面向社会招聘,但要体现精减原则,从严控制招聘数量。同时,在行政村(居委会)聘用信息监督员一名,实行多员合一,由村(居委会)干部兼任(支部书记、主任不再兼任)。
(四)落实工作经费。“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