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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食药监文〔20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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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局制定了《湖北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22日


湖北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性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指导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指导下级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

第四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食用农产品(食品)快速检测实验室,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和定量或半定量快速检测设备,具备指导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分局)、农贸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以及对其快速检测结果进行复验的能力。

第五条 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培训、竞赛等活动,提高一线执法人员快速检测能力。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培训,对快速检测工作人员的培训率应当达到100%。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进行性能测试。

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层配备的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设备、试剂进行抽查,验证其性能。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基层配备的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进行检查,验证其性能。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能正常使用以及误差较大的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应及时联系厂家解决。

第七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快速检测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保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所需经费,保障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原则上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所检测项目没有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时,可以采用其它快速检测方法,但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且其结果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第二章 抽样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2人。

承担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抽取样品原则上应当支付费用。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与市场开办者协议约定或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书面同意免费提供快速检测样品的,可以不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的抽样人员应当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仓库或用于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第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其中检验样品的数量应满足初检和复验要求。采用非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抽样时不抽取复检备份样品。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

被抽样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使用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

被抽样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在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抽样单上签字或者盖章。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阻挠抽样或者拒绝签字的,抽样人员可以放弃抽样并通知监管人员对经营者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的样品、抽样单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避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三章 检测、送达及复检

第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人员应当在抽样后12小时内,按照规定的操作方法进行快速检测,并如实、完整地填写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登记表。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结论不合格,且抽样基数较大,涉及食用农产品市场价超过500元的,应当在12小时内将剩余检验样品送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用农产品(食品)快速检测实验室进行复验,快速检测结论以复验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采用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结论合格的,复检备份样品不保存。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