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5〕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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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一、对环保设施经有权限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热电机组执行每千瓦时2.7分钱(含税,下同)的环保电价。其中,脱硫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自2013年9月25日起实施;脱硝、除尘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1分钱、0.2分钱,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二、热电机组应按规定配备环保设施,烟气排放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浓度限值。
(一)二氧化硫。2011年底前建成投运的,排放浓度不超过200 mg/Nm3;2012年及以后建成投运的,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Nm3;位于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重点控制区且2014年1月7日及以后新建的,排放浓度不超过50 mg/Nm3。
(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Nm3;
(三)烟尘。位于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不超过20mg/Nm3,其他区域不超过30mg/Nm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整或地方政府制订、执行更加严格标准时,执行环保电价应满足的考核限值相应调整。
热电机组配备的环保设施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污染减排核查核算要求,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及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刷卡排污系统),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实际年度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许可排放总量内。
三、2015年9月底前安装环保设施的热电机组,相关企业持有权限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文件等材料,于2015年10月底前向市级环保部门申请审核。市级环保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热电机组名单及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起始日期,于2015年11月底前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同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于2015年12月底前明确相关热电机组环保电价水平(不含环保电价的热电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088元)。
四、2015年10月及以后投运环保设施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热电机组,相关企业可在机组环保设施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后,向市级环保部门申请审核。市级环保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机组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符合性的审核,将审核结果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明确相关热电机组环保电价水平。
五、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市级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