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4〕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42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贯彻落实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实施。
一、认真组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别增加了“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不得增设办理施工许可的其他条件”、“施工现场应公开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单位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及发证机关违法发放施工许可”等条款,特别强调依法行政,对建设单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不得违规发放、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增设审批条件的要予以清理等要求。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进一步规范施工许可行为。
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为
(一)严格许可条件。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办法》及《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清理施工许可相关文件,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和要求,一律取消。要严格依法行政,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坚持公开透明。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施工许可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办事指南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许可证放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公示施工许可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政府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行为,对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机制,全面落实依法许可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个别地区借口加快建设,对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特别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履行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程序,不仅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而且引发工程款纠纷、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一视同仁,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做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一律不准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造成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规范施工许可核发主体。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依法行使建设监管职能。未经省住建厅备案的各类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各类开发区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施工许可行为的,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纳入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系统”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进行统一的管理,这是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为施工企业在资质升级业绩核查、信用管理等方面提供了依据。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施工许可的电子化申报,实现与苏州市住建局以及省住建厅施工许可发放系统的互联互通。
(六)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施工许可证发放的检查力度,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以及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相关处罚信息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统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条件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