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8月06日 吉地税发〔2010〕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局:
近期,我省部分地方遭受严重的洪涝灾害,纳税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为保障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对受灾地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问题
受灾地区纳税人因洪涝灾害而发生税务登记证件损毁、丢失的,原发证机关应免费重新发放。纳税人有困难无法前来领取的,税务机关要主动送达纳税人。
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对因洪涝灾害而发生的税务登记证件损毁、丢失情况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发放重新打印的税务登记证件时,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纳税人收取费用。
二、纳税申报问题
受灾地区需要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的,县(市、区)局可直接向省局报告,省局将根据各地情况及时确定各地纳税申报期限并在综合征管系统中作相应调整。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