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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

温住建发〔2022〕34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结合我市预拌混凝土用砂实际情况,根据《温州市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规定》(温政办〔2013〕1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进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浙建质安发〔2021〕44号),现对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使用管理。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完善砂的进货检验、使用和出厂检测等台账制度,采购砂时应当查验砂的来源证明及检测合格证明。混凝土用海砂必须净化处理,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3%(JGJ 206-2010第3.0.1条)。预应力混凝土不得使用海砂。预拌混凝土出厂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氯离子含量检测合格证明。

二、严格预拌混凝土用砂备案登记。各地住建部门应严格按照《温州市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规定》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企业用砂按月进行备案登记。

三、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用砂质量监督检查。各地住建部门应压实责任,加强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企业用砂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每两个月至少一次,检查范围做到全覆盖。重点检查砂的采购、检验、使用台账,核对实际用砂与备案登记用砂是否一致,并对现场使用的砂进行抽检。若抽检发现预拌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超标的,则对相应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责令停止使用并整改,整改完成前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不得应用于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及房屋建筑工程中涉及与钢材共同受力的结构部位,同时对已应用于工程实体部位的混凝土进行氯离子含量和强度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一步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用砂的进场检查工作。预拌混凝土进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进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浙建质安发〔202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