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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13〕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7月15日规定,删除第十四条中的“由市建委予以通报”;删除十八条中的“或予以通报批评”。

各区(含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5月23日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不含萧山、余杭)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本级工程项目的投诉受理、调查及处理工作。非市本级工程项目的投诉处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依法投诉。

其他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等直接参与并且与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当事人。

第五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向投诉受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应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对招标人的书面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投诉人可再行提出投诉。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一)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合法证明材料;

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事项的投诉,投诉书还应包括向招标人事先提出的书面异议、以及招标人关于异议的答复情况。

第七条  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个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当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视情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受理日自收到符合投诉格式要求的书面投诉书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身份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

(二)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未加盖公章的;

(三)投诉书内容不齐全,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的;

(四)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五)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未事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

(六)超过投诉时效的;

(七)对投诉问题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八)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条  监管机构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一条  监管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取证、核实,共同研究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监管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投诉人、被投诉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