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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推荐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推荐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潍教字〔2021〕7号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体局,市直有关单位、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有关要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激发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主动性、积极性,加快建设现代化教育强市,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潍办发〔2019〕20号)、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潍发〔2020〕4号)和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20〕4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推荐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优化岗位管理使用。要认真落实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15号)等文件规定,完成新一轮中小学和教学研究机构岗位设置方案调整。中小学(中职、幼儿园)及教研机构教师岗位在核准的总量内,允许空缺的高等级岗位借用到低等级岗位使用;合理设置、统筹使用中、初级岗位。各级各类学校要在遵循有关规定基础上,按“一校一方案”科学确定年度用岗计划,逐步推进职称岗位与工作岗位的统一,严格竞聘标准条件,明确师德考核、满规定课时等前置要求,规范竞聘推荐程序,加强考核管理,切实发挥好职称评聘激励作用。
二、 全面落实农村教师职称倾斜政策。农村学校教师在农村学校任教10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任教20年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任教30年以上申报正高级职称,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评审通过后聘用到相应岗位并兑现工资待遇。落实“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在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职在岗领取乡镇人员工作补贴的一线教师,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或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评聘结合。同时加强考核,对课时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考核不合格、达不到岗位要求的教师给予低聘或解聘。
三、 建立基层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称制度。深入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放管服”改革,在落实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我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26号)文件,建立基层中小学教师髙级职称制度基础上,授权县级人社、教育部门建立基层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称制度,制定评价标准,规范评审办法,落实同等待遇,明确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的衔接过渡政策。
四、 深化流程再造优化评审服务。简化职称材料报送,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能正常查验学历信息或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能正常查验学位信息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时不再要求提供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原件、复印件,由工作单位、县市区负责审核验证。规范职称申报学术检索,申报人员的论文著作等由工作单位学术检索后上报,并提供检索结论报告,凡存在虚假、抄袭等情形的严肃处理。严格关键事项审核,凡单位、主管部门能审核确认的教师资格、任教学段学科、课堂教学、班主任等事项,一般不再提报证据材料,切实做到简化流程又严肃纪律。
五、 严格师德考核前置。要认真落实师德考核前置制度,申报参评高级教师职务必须在上学期师德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学校、主管部门及办事机构要逐人进行师德考核的前置审查,对出现违规申报的,严肃追究申报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实施任课兼课前置,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坚持标准,规范操作,对达不到兼课任教工作量要求的,不得推荐评审教师职称;对不是主要从事教学工作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要申报与各自岗位相适应的其他系列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对单纯从事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的人员,要按照管理、工勤岗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 完善推荐评审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