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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
2009-01-22 鄂劳社发〔200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职工名册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职工名册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职工名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职工名册的主要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秩序,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法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高度,切实推动这项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依法规范职工名册的内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都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劳动者不论用工形式、合同期限和职工身份类别,都必须纳入职工名册范围,进行登记。

职工名册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基本信息。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用人单位名称、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号码、社会保险登记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经济类型、登记注册地、经营地址、是否劳务派遣企业、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方式(见附件一)。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信息,但不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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