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做好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做好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地区流动并在城镇就业的,按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0〕70号)的规定执行,并就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有关问题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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